但日前,南京一位“金乌碳雕专卖店”的加盟商,却以“金乌碳雕”宣传不实为由,将“金乌碳雕”在南京的销售商告上南京中级法院。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查明,该产品在宣传材料中所称的“拥有三项国内发明专利、一项国际发明专利”均与实际不符。
加盟“金乌碳雕专卖店”
状告“金乌碳雕”南京销售商的,是南京的徐先生。
他说,自己两年前与这家销售商签订了为期3年的《金乌碳雕专卖店加盟合同》,然后缴纳了4万元加盟费,又按合同约定从销售商那里购进了5万元货物。
当时,对方在多种媒体中宣传“金乌碳雕”产品已经获得一项国际发明专利和三项国家发明专利,具有领先技术等,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他却发现对方提供的产品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而且也无法提供产品的发明专利证书。
徐先生认为对方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自己为开这个专卖店,租了场地,做了装潢,结果却遭受了13万余元的巨大损失。徐先生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和“金乌碳雕”南京销售商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
对此,“金乌碳雕”南京销售商坚持认为,“金乌碳雕”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徐先生所谓的亏损系他自己经营不善所致,并非本公司的过错。
“金乌碳雕”宣传语
在“金乌碳雕”南京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宣传册上,有这样的语句:“这是一个同时拥有国内专利和世界专利保护的项目……目前我们公司是全球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从事活性炭成型研究成功的企业……”在该销售商的网站上,也称“……活性炭分子吸压成型技术和成氏三态交换活化技术已分别获得一项国际发明专利和三项国家发明专利。金乌碳雕于2004年3月加入了国际发明条约组织并严格执行国际活性炭成型技术标准……”
发明专利有“水分”
但据南京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金乌碳雕”宣传语中所称的“三项国家发明专利”,两项是2006年1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分别为“摆饰件(珠联璧合盘)”外观设计专利和“摆饰件(金乌碳雕‘富贵芙蓉’盘)”外观设计专利;只有一项申请名为“活性金乌炭的生产与再生活化方法及其产品”的专利确是“发明专利”,但获得专利授权的日期已在徐先生加盟之后。
至于宣传语中所称的“一项国际发明专利”,也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一份“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表示“对其就‘无缝活性炭制品的生产与再生方法及其产品’发明所提出的国际申请给出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并将该国际申请的登记本传给国际局”。
对此,法院认为“金乌碳雕”南京销售商的宣传材料中,确有不实之处。特别是关于“其拥有三项国内发明专利、一项国际发明专利”均与实际不符。
如此宣传不妥
但法院也认为,“金乌碳雕”南京销售商的不实宣传还不构成徐先生所说的“欺诈”。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才可以认定为欺诈。在此案中,南京销售商对“金乌碳雕”的宣传虽然不实,但徐先生是在了解对方相关的加盟计划和产品后,才订立加盟合同的,双方并不是只根据发明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订立合同。所以,“金乌碳雕”的宣传虽然不妥,但还不至于导致徐先生产生错误认识和决策,不属于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徐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